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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家电维修公司移机 广元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小编 2024-11-24 维修案例 23 0

广元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广元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广元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广元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广元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 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 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广元市农村土地赔偿最新政策2018年最新 2018年最新广元市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 2018年广元市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最新标准 2018年广元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规定

二、广元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 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 (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 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广元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广元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 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 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广元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广元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 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 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 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 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 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 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 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 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 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 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 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 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 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广元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 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 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 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 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综上叙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作者主要参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 的补偿项目进行简述。但最近因城中村改造拆迁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因是各村之间拆迁补偿数额差距较大,造成民愤极大。为此,作者建议:在根据国家实行"同地 同价"的基础因村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各村之间不能悬殊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广元这个地方被征收,内附补偿安置办法!看看有没有你家吗?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苍府公字〔2019〕19号

为推进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改造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确定的四至边界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

苍溪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拆中心)。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实施时间

启征时间:2019年12月18日。

签约期限: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自2019年12月18日0:00起至2020年1月16日24:00止。县征拆中心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后,县征拆中心通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启动房屋腾空搬迁工作,开具房屋腾空验收单后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安置。

六、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苍溪县原审计局办公楼四楼,办公电话:0839—5228884。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1

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目的:改变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

(二)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详见北门沟体育场棚改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位于陵江镇北门社区,涉及房屋征收26户,拆迁安置人口50人。

(四)房屋征收主体:苍溪县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审查审核、监督和指导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陵江镇人民政府、县征拆中心。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措施

(一)补偿安置的基本要求

1.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3.征收房屋补偿的原则

(1)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90%协议生效,并兑现补偿搬迁。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仍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拆中心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只能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4)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或因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价值应当分别分类评估。

(6)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7)对已确权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对未确权土地,只对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评估作价补偿。

(8)县主城区内的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在县主城区内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同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4.被征收房屋相关信息的认定

(1)权属确认:①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证载为准;②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③经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并公示后,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不确定的户,登记为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

备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均表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计户认定:在该项目区发布征收范围公告之前,已有或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按以下办法计户。①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一户有多套住房且单套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50㎡的合并计户;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③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④被征收房屋产权经法院判决或具有遗产公证等有效法律文书,被征收房屋并经产权登记部门认定可分割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房屋且符合产权登记要求的为计户单位;⑤因特殊原因,经集体研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计算计户的为计户单位。

(3)面积认定:在该项目区发布征收范围公告之前,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及土地权属认定处理,分别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综合执法局、县房管局、陵江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认定结果交由县征拆中心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4)房屋用途认定及相关补偿:①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②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的,而实际为一楼门店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住建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房管局、陵江镇人民政府对房屋的用途及面积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认定结果交由县征拆中心通过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

5.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自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二)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1.房屋的基准补偿价的确定。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

2.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过渡费+其他补助。

3.征收营业用房。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商业用房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过渡费

(1)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评估综合单价计算。

(2)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偿费。

(3)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县主城区内是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五十平方米计算。

2.搬迁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对因征收经营性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房屋(经营性房屋或经认定为经营性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前,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文书,但实际用于经营的,经认定部门认定并公示后,参照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经营性房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其他补助

(1)签约补助和签约进度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限内签约的,分时段给予每产权户总计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和每户不超过30000元的签约进度补助。

自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50元/平方米的签约补助并另给予每户30000元的签约进度补助;自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30元/平方米的签约补助并另给予每户20000元的签约进度补助;自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20元/平方米的签约补助并另给予每户10000元的签约进度补助;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签约的不再给予补助。

(2)搬迁补助和搬迁进度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限内签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房的,分时段给予每产权户总计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和每产权户不超过30000元的搬迁进度补助。

自补偿款到账后10日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房并完成旧房产权证明材料及旧房钥匙移交的,给予每产权户5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并另给予每户30000元的搬迁进度补助;自补偿款到账后20日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房并完成旧房产权证明材料及旧房钥匙移交的,给予每产权户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并另给予每户20000元的搬迁进度补助;自补偿款到账后30日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房并完成旧房产权证明材料及旧房钥匙移交的,给予每产权户2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并另给予每户10000元的搬迁进度补助。超过征收决定确定期限签约的不再给予补助。

(3)货币补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完成搬迁腾交旧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①征收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助。

②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差额累进计算给予货币补偿,2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万元)按15%计;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含400万元)按10%计;4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

(4)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的,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仅享受分时段给予的签约补助和搬迁补助政策。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安置补偿款。

2.将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

(二)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测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前两个月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缴费清单。

3.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4.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被征收房屋的交房手续。

5.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6.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

(三)注意事项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3.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燃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争议处理途径

(一)县征拆中心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县征拆中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征拆中心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经相关部门会商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县征拆中心。

附件2

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信息来源 :苍溪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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