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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死亡 维修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死亡,劳动关系引争议

小编 2024-10-05 维修项目 23 0

维修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死亡,劳动关系引争议

记者 刘一诺

12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相关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其中有这样一起案例,用工企业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与网络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2022年10月28日,某维修公司与某网络平台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某维修公司入驻该网络平台发布工作任务。万某于2022年12月3日通过网站招聘信息到某维修公司应聘家电维修工工作,万某需从该网络平台领取业务工作任务。12月6日,根据某维修公司及网络平台要求,经某孵化器管理公司操作,万某成为注册名为“某维修服务工作室”的个体工商户,同日万某以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该网络平台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万某独立承担平台发包、转包的业务或订单,根据任务量领取佣金。12月7日起,万某每日到某维修公司开早会,领取交通工具及维修工具,完成某维修公司通过平台发布的维修任务,且维修公司规定当日未能完成工作造成客户投诉的,万某需承担50元/单损失。12月25日,万某在驾驶电动车外出从事维修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2023年1月17日,某维修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万某父母转账1063.13元,称是代网络平台公司转账佣金款项。万某父母认为万某是某维修公司员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某维修公司认为万某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网络平台公司建立承揽关系,其与万某不属于劳动关系。万某父母遂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确认万某与被申请人某维修公司202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2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决万某与被申请人某维修公司202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是,万某按照某维修公司和某网络平台公司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后,其与某维修公司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者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身份,与用工合作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的这种新业态用工模式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应根据用工实际情况确认。一种情况是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通过平台与合作企业根据约定进行业务服务并获取相应费用,双方对协议内容及服务内容均具有明确的自主性及协商性,不具有合作企业对个体工商户及其负责人的管理支配等关系,劳动者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双方应为民事合作关系。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平台公司引导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业务任务领取自由度及入职离职都需履行企业必要审批程序,劳动者工作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和“从属性”,企业与劳动者形成事实的“管理与从属”关系,这实际是企业对“个体工商户”名义背后的劳动者进行实际的劳动管理,劳动者与企业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双方建立的用工关系应为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万某通过被申请人在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应聘家电维修工工作,按照被申请人及签约网络平台要求,成立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该网络平台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从平台领取被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从形式上看,万某的个体工商户与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公司建立了承揽关系。但从用工事实看,被申请人通过要求万某开早会等形式完成考勤管理,为其派发必要的交通及维修工具,通过平台向万某定向定量派发工作任务、对未完成工作以“损失”名义扣款等形式进行劳动管理,万某与被申请人用工关系具有“强从属性”特征,而非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经营活动。因此,被申请人关于万某设立的“某维修服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与其通过网络平台公司建立承揽关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万某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9·14触电事故查明,致1名安装技术员死亡

近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中山沙溪隆兴北路46号“9·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9月14日14时左右,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承接的中山市紫樱服饰有限公司欧洛特智能服装吊挂系统组件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中山沙溪隆兴北路46号“9·14”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员工安全意识不足、违规操作、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中山沙溪隆兴北路46号“9·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及企业情况

1.销售合同及劳动合同概况

2023年7月13日中山市紫樱服饰有限公司(甲方)购买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的欧洛特智能服装吊挂系统一套,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并约定双方义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66000元(本报价含安装费、含税、含货物运输费),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及售后,并提供维护维修及培训服务;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安装、培训工作;甲方需提供电、气以满足乙方安装人员进行调试;甲方至少需配备一名本厂技术员与乙方安装人员共同安装和调试产品,以实现普通养护技术的移交。

2023年9月11日陈某(乙方)与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聘用陈某从事安装技术员工作,综合工资为5500元。

2.中山市紫樱服饰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甲方:中山市紫樱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GJ6R1Q,法定代表人:崔某豪,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04月27日,核准日期:2021年02月05日,住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北路46号5楼之二,经营范围:加工、批发、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零售:纺织品、服装材料、纺织机械、服装机械;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乙方: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42287830M,法定代表人:黄某清,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5年06月08日,核准日期:2021年10月26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3014室, 经营范围:厨房设备及配件、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机电设备、仪器仪表、模具、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家用电器的销售,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营销策划,机电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

黄某清,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是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死者身份信息

陈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是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安装技术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14日14时左右,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安装技术员陈某、肖某、邹某到达中山市紫樱服饰有限公司三楼进行欧洛特智能服装吊挂系统组件安装,陈某站在铝制人字梯上手持锂电池手电钻拧紧组件螺丝,工友肖某、邹某在旁边埋吊挂系统的电线。14时34分左右,陈某在安装过程中发生触电坠落地面,背对工作的邹某听到坠地声音后回头看见陈某倒在地面,后呼喊一旁的肖某一起过去查看,发现陈某趴在地面,类似处于昏迷状态,经呼唤后无回应,额头、鼻子在流血,于是肖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并对陈某进行了急救,约14:54分陈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处置情况

(一)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司法鉴定及善后情况

2023年10月10日,中山市沙溪隆都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陈某,男,35岁,死亡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通过协商启动司法程序裁定后赔偿。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陈某站在铝制人字梯上工作过程中,铝梯梯脚裸露的金属部压破临时电源线发生漏电,造成梯子带电,漏电电流从破损的电源线-梯子-腿部-心脏-手部-金属构架形成回路,导致陈某发生触电从梯子上坠落至地面,同时其未佩戴安全帽,头部未能起到保护作用,造成事故的发生。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单相220V临时电源线没有安装绝缘护套,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铝制人字梯四支梯脚的黑色防滑胶套经长期使用磨损,已露出金属部位)事故隐患;

2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未向员工陈某、邹某、肖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

3.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清(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单相220V临时电源线没有安装绝缘护套,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铝制人字梯四支梯脚的黑色防滑胶套经长期使用磨损,已露出金属部位)事故隐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沙溪隆兴北路46号“9·14”一般触电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停止施工作业;

2.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单相220V临时电源线没有安装绝缘护套、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铝制人字梯四支梯脚的黑色防滑胶套经长期使用磨损,已露出金属部位)事故隐患;未向员工陈某、邹某、肖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四十五条的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沙溪镇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黄某清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单相220V临时电源线没有安装绝缘护套、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铝制人字梯四支梯脚的黑色防滑胶套经长期使用磨损,已露出金属部位)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由沙溪镇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对黄某清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沙溪镇应急管理局已履行监管职责,按“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中山沙溪隆兴北路46号“9·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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