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保修期内维修超2次可换货
近日,我市工商部门成功调解一起家电维修纠纷案。
日前,消费者林先生到工商部门投诉,称自己今年年初在仙游鲤城胜利路一家电器店购买的一台55寸康佳电视,才用3个月多,电路板就出现问题,商家维修后不到一个月,电路板竟然又出现问题。他怀疑是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电视,但商家以过了包退包换期为由拒绝更换,只答应提供维修服务。无奈之下,他带着购买发票和维修单据,投诉至工商部门。经工商人员耐心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的电视机。
工商人员表示,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有关规定,林先生的电视自购买日期开始7-15天内享受包退包换,过了期限只能享受一年免费保修。但在保修期内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家应负责更换或退货。另外,消费者应保存好购买发票和维修单据,遇到权益受损害时,才能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湄洲日报记者 蔡玲 通讯员 陈颖)
莆田仙游一市民新买电器闹“罢工” 商家被诉才更换
仙游县消费者邓某刚买的电磁炉却无法烧水,在与经营者交涉无果后投诉,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终获更换1台新的电磁炉。
3月7日,邓某在鲤南镇解放南路某超市购买1台199元的电磁炉。一回家,邓某就取水烧水,但电磁炉就是不正常工作。邓某发现电磁炉不能使用后,就赶往超市,向经营者说明电磁炉无法烧水的情况,要求经营者给予更换1台电磁炉,却遭到经营者的拒绝。无奈之下,邓某只好拨打12315电话投诉。
当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鲤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诉后,执法人员当即电话联系该超市。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显然,该超市销售的电磁炉是不合格的,无理拒绝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更换。
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后,经营者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表示,对产品质量负责,同意为邓某更换1台新的同品牌的电磁炉。(记者 林嫔 通讯员 郑云林)
来源 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 林剑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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