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家电维修义务谁承担?
因房价居高不下,不少居民不得不租房居住。然而,在房屋租赁其内,其所配备家电的维修义务应该有谁来承担?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近日发布的纠纷案例中,作了详尽解答。
租客李小姐在中介公司促成下,与业主胡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配有家私电器,每月租金为2500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中介公司协助双方列出了家私电器清单,双方确认无误之后在合同和清单上都签了名。
然而,李小姐搬进去2周后,发现冰箱存在故障不能使用,于是找到了业主胡先生要求他对故障的冰箱进行维修,但遭到胡先生的拒绝。胡先生认为在交房子给李小姐的时候家私电器都是没有问题的,是李小姐使用不当才产生了故障,应该由李小姐承担维修的责任。而李小姐认为,自己完全没有使用过冰箱故不存在使用不当的行为,而且胡先生作为房东,理应对房屋内的家私电器承担全部责任。这时,李小姐和胡先生分别拿出租赁合同,打算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合同上并未约定家私电器损坏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专家分析
本案中,租赁双方都未在租赁合同上列明条款,确定责任人及需承担的责任,导致产生问题时责任无法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规定了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一般情况下,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归出租人一方。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当地商业习惯要求承租人负维修义务,承租人只需对出租人的维修提供必要的协助。故该案应当由出租方胡先生承担维修责任。
协会提醒,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故在租房时,建议双方在租赁合同或家私电器清单中尽可能详细地列出购买时间和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作明确的约定。尤其对一些贵重的大型家私电器,最好在合同上备注新旧程度及拍照留底,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羊城晚报记者 张爱丽
租赁房屋家电损坏,维修费用谁来担?
毕业招聘季的到来也意味着租房旺季的到来,准备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准备换工作的小白领都是租房的热点人群。现在的出租房也基本上都全装全配,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冰箱等都不会少,方便租客拎包入住。
然而如果在租房期间
电器出现故障了
又该谁来承担修理费用呢?
2016年12月12日,孟某从宣某处承租了一间卧室,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18日到2017年6月17日;租金1500元/月;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合同期满孟某结清各项费用并将屋内设施设备以良好状态交还宣某 ,如屋内设施设备由缺损,屋内有留存费用未结清和卫生未清扫,宣某有权在押金里扣除等。
合同签订后,宣某向孟某交付了房屋,孟某支付了相应租金及押金1500元。 2017年6月17日,孟某将房屋返还给宣某,并要求宣某退还押金。然而,宣某在接收房屋时,发现孟某并未将打扫干净且屋内空调损坏了,便拒绝退还押金。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孟某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孟某诉请:
1、被告宣某退还原告押金1500元;
2、被告宣某退还多收取的电费44.5元;
3、被告宣某赔偿原告因请假产生的损失250元及打车费17元。
被告宣某辩称:
原告交还房屋时未清扫干净,应承担保洁费100元;水、电费尚有71元未结清;房间空调坏了,维修费1100元应由原告承担;1500元押金扣除上述费用后可退还给原告。44.5元电费同意退还原告。
面对原被告的说法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
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租金并返还了案涉房屋,因此,出租人应当将押金退还。
1、空调维修费是否应当从押金中扣除?
对于空调维修费用,被告宣某先陈述“更换了一台二手空调”,之后又陈述“更换了压缩机”,前后陈述不一致,故对空调维修费用1100元发生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法院不予采信。
空调是案涉房屋内的设施,被告作为出租人,有保证案涉房屋内设施性能完好、可使用的义务。 虽然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原告结清各项费用并将屋内设施设备以良好状态交还被告”。
但被告认可提供给原告的系二手空调,其购买时间、保修期限等与质量相关的问题皆无从查证 ,如将该二手空调的质量保证责任完全加于承租人,必然有悖公平;因此,法院酌定原告承担空调维修费用100元,被告可从押金中扣除。
2、清洁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如何认定?
根据原告孟某提交的证据,其返还案涉房屋时已清扫完毕,但遗留了少许物品在案涉房屋内,仍需被告清理 ,故法院酌定支持清洁费20元。对于水、电费尚有71元未结清,原告同意该费用从押金中扣除,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宣某应退还原告孟某押金1500元、多收取的电费44.5元,扣除原告应负担的水电费71元保洁费20元、空调维修费100元,被告宣某应给付原告孟某1353.5元。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宣某给付原告孟某1353.5元;
二、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房客在租住房屋的时候,首先要检查一下房屋的相关设备是否有损坏 ,有损坏的话,当即就该和房东进行交涉。这时,因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的义务。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将家具家电一一列出 ,并注明购买时间、物品状况等,并对物品的损坏维修责任作明确的约定 。必要时,也可对一些大型家具家电拍照留底,防止日后产生纠纷。当然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来源: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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